- 发布机构
- 人力资源和酋长国化部
- 管辖区域
- 阿联酋
- 阶段
- 最终规则
- 官方文件
- 2021年第33号联邦法令及2022年第1号内阁决议
- 官方来源
- news.google.com
根据阿联酋《2021年第33号关于劳动关系监管的联邦法令》及《2022年第1号内阁决议》,阿联酋本土企业雇主可在雇佣合同中设定竞业限制条款,以约束员工离职或合同到期后加入竞争对手或从事竞争性业务。《海湾时报》法律专栏对该项规定的执行条件进行了详细解读。
Ashish Mehta & Associates律所创始人兼管理合伙人阿希什·梅塔(Ashish Mehta)指出,依据劳动法第10条第1款,竞业限制仅适用于职务中能够接触到客户信息或商业机密的员工。有效条款必须明确规定期限、地域范围和业务性质,且限制程度必须以保护合法商业利益所必需为限。虽然法定最高限制期限为两年,但这并非普遍自动适用的期限,实际期限必须符合合理性原则。
根据2022年第1号内阁决议第12条第2款规定,如果双方发生竞业争议且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案件交由司法机关审理时,证明自身遭受损失及具体损失数额的举证责任完全由雇主承担。
法律同时明确了竞业限制条款失效的情形。根据劳动法第10条第2款,若雇主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竞业限制条款视为无效。此外,根据内阁决议第12条第3款,若合同因雇主单方意愿解除或因雇主违反法定及合同义务而终止,竞业条款亦不适用。
内阁决议第12条第5款还确立了法定豁免情形,包括员工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属于部级规章列明的特定豁免职业类别,或经前雇主书面批准由员工或新雇主向前雇主支付不超过前合同三个月工资的补偿安排。
来源
- 《海湾时报》 · 2026-1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