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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将伊朗汽车与铁路行业列入制裁范围 且未设缓冲期

美国财政部宣布第13902号行政令适用于伊朗汽车和铁路行业,自10月1日起生效且未设缓冲期。相关制裁措施涵盖伊朗本土制造商,以及位于阿联酋、中国香港和中国内地的供应商。为上述行业提供融资的外国金融机构面临二级制裁风险。

发布机构
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
管辖区域
美国
发布日期
2026年10月1日
生效日期
2026年10月1日
阶段
最终规则
官方文件
第13902号行政令行业裁决
官方来源
news.google.com
插图:暮色时分,商业物流货运站铁轨上停靠的工业货运列车与平板铁路货车,mo
配图

据《Business Upturn》报道,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于10月1日认定,第13902号行政令第1(a)(i)条适用于伊朗经济中的汽车和铁路行业。该行业制裁裁决立即生效且未提供业务缩减缓冲期,意味着在相关行业运营的任何实体均可能被列入制裁名单,为其提供融资的外国银行亦面临二级制裁风险。

在此次行动中,OFAC直接制裁了伊朗前两大汽车制造商Iran Khodro和SAIPA,以及Iran Khodro Diesel、Pars Khodro、Zamyad和Niroo Motor等附属企业。同时被列入制裁的还包括三家铁路实体:伊朗伊斯兰共和国铁路公司、Raja旅客列车公司及铁路运输公司。美国财政部表示,在美方实施海上封锁的情况下,伊朗已转向铁路网络转运石油并维持区域贸易。

制裁名单进一步延伸至参与伊朗汽车和工业供应链的境外供应商,其中包括阿联酋的Integrated Auto Parts LLC、土耳其的Troy Trading、印度尼西亚的PT Golden Motorcycle International,以及中国香港的Hessenberg Co.和Tanex Global Trading。此外,伊朗重型设备制造公司(HEPCO)及其位于中国内地的子公司HEPCO上海亦被列入制裁。

OFAC与美国金融犯罪执法局(FinCEN)还联合对与俄罗斯相关的A7网络实施制裁,认定其为伊朗用于规避制裁的影子银行网络。

来源

UECN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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