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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更新电子发票法规并明确大型企业合规截止日期

阿联酋财政部实施2026年第168号和第197号部长决议,进一步明确国家电子发票制度的合规细则及服务商认证要求。年营收达到或超过5000万迪拉姆的大型企业须在2026年10月30日前选定获全面认证的服务商,强制实施日期维持在2027年1月1日不变。新规还允许跨境存储发票数据,并对增值税纳税群组内部交易提供为期24个月的阶段性豁免。

发布机构
阿联酋财政部
管辖区域
阿联酋
发布日期
2026年10月19日
生效日期
2026年10月1日
阶段
最终规则
官方文件
2026年第168号和第197号部长决议
官方来源
unisondirect.com
附有联系方式及数字化仪表盘背景的阿联酋电子发票进展报告宣传图
图片:Unison Direct

阿联酋财政部根据2026年10月1日生效的2026年第168号和第197号部长决议,对电子发票监管合规细则作出了澄清。自2026年7月1日启动自愿试点阶段以来,获得阿联酋官方全面认证的电子发票服务商已增至69家。年营收达到或超过5000万迪拉姆的企业必须在2026年10月30日前指定一家获认证的服务商,而该类大型企业的强制实施日期仍确定为2027年1月1日。

2026年第168号部长决议取代了2025年第64号决议,取消了服务商的“预批准”阶段。服务商必须通过资质审查、互操作性测试、最终用户验证、税务数据报告测试及生产就绪验证,方可获得全面认证。原先持有预批准资质的服务商须自10月1日起的30天内完成新要求,否则其初审资格将被终止。

2026年第197号部长决议对2025年第243号核心法规进行了修订,带来了四项具体变化:自2027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同一法定增值税纳税群组成员之间的交易享受24个月的电子发票豁免;删除了电子发票必须在阿联酋境内存储的硬性要求,转为以符合《税收程序法》的可调取性为准(特定行业如央行相关监管要求仍须遵守);废除了系统故障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联邦税务局的规定;并将第6条第5款的一般发票开具期限从14个日历日调整为14个工作日,但增值税发票仍受增值税法规定的14个日历日时效约束。

年营收低于5000万迪拉姆的企业及受监管的政府实体的服务商选定截止日期为2027年3月31日。较小规模企业和政府实体的强制上线时间分别为2027年7月1日和2027年10月1日。

来源

UECN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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