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阿联酋内阁
- 管辖区域
- 阿联酋
- 发布日期
- 2026年10月6日
- 生效日期
- 2027年1月1日
- 阶段
- 最终规则
- 官方文件
- 2026年第174号内阁决议(关于交通监管的2024年第14号联邦法令执行条例)
- 官方来源
- news.google.com
据《海湾新闻》报道,根据定于2027年1月1日生效的阿联酋联邦交通法规,车主若未能响应因车辆制造缺陷发布的召回通知,其车辆相关交易和手续可能会受到限制。该规定载于2026年第174号内阁决议第122条,该决议系2024年第14号关于交通监管的联邦法令的执行条例。
该法规规定,发牌主管机关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车主配合汽车商业代理商发布的召回要求。相关措施可能包括暂停或限制与召回车辆识别代码(VIN/车架号)挂钩的各项业务手续。此类限制并非自动生效,而是由发牌主管机关在车主未能响应召回时自主评估并决定具体措施。
新规同时对代表汽车制造商的阿联酋商业代理商提出了明确法定职责。代理商必须密切跟踪制造商的缺陷公告,排查境内受影响车辆,并通过媒体公开召回信息。此外,代理商还必须向发牌部门和消费者保护机构报备召回车辆的VIN码、召回原因及批准的整改方案。
第122条还明确规定,商业代理商必须免费为车主修复制造缺陷,并确保提供充足的合格技术人员及原厂备件,以保障客户满意度。该条款目前未对车主响应召回设定统一定期时限,亦未详列可能受到限制的具体车辆交易类型。
来源
- 《海湾新闻》 · 2026-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