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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出台内阁决议明确电子发票违规处罚标准

阿联酋财政部发布2026年第173号内阁决议,明确了企业违反国家电子发票制度的具体行政罚款标准。未建立系统或未指定认可服务提供商(ASP)的企业最高面临12个月内5万迪拉姆的罚款。该决议取代了2025年第106号内阁决议,自官方公报公布次日起生效。

发布机构
阿联酋财政部
管辖区域
阿联酋
发布日期
2026年11月2日
阶段
最终规则
官方文件
2026年第173号内阁决议
官方来源
news.google.com
插图:迪拜一家现代企业会计办公室,透过全景窗可俯瞰城市写字楼,办公桌上摆放着一台笔记本电脑,屏幕显示
配图

据sharedserviceslink报道,阿联酋财政部已公布2026年第173号内阁决议,明确了对未遵守国家电子发票制度企业的行政处罚措施。该决议取代了2025年第106号内阁决议,自刊登在《官方公报》次日起正式生效。

该决议针对四类违规行为设定了具体罚则。按规定须接入系统但未建立系统或未指定认可服务提供商(ASP)的企业,首次违规将被处以5000迪拉姆罚款;若违规情况持续,按月或不足一个月累计罚款,连续12个月内的累计罚款上限为50000迪拉姆。未能保持合规的接收方企业同样适用该罚则。

在日常交易环节,企业未开具或未传输电子发票将面临每张100迪拉姆的罚款,每月上限为5000迪拉姆;未开具或未传输电子贷记通知单(红字发票)同样按每张100迪拉姆处罚,月上限为5000迪拉姆。此外,若企业未向其ASP报备在税务机关登记资料的变更,将按每日250迪拉姆计罚,月上限同样为5000迪拉姆。

报道指出,上述处罚规定仅适用于依法承担电子发票合规义务的企业,自愿接入的企业不予处罚。若同一主体在同一起违规事件中同时作为开具方和接收方,仅承担单笔罚款。阿联酋的电子发票系统基于Peppol网络架构,由ASP充当交易网关直接向税务机关传输数据。

来源

UECN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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