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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首批电子发票服务商选定期满 财政部出台新规调整违规处罚

年营业额达5000万迪拉姆及以上的阿联酋企业已于2026年10月30日迎来指定合规服务商(ASP)的法定截止期,全系统将于2027年1月1日强制实施。阿联酋财政部同日公布第173号内阁决议替代原规定,将未按期实施的违规罚款上限设为年度最高50,000迪拉姆,并调整了部分开票时限。

发布机构
财政部
管辖区域
阿联酋
发布日期
2026年10月30日
阶段
最终规则
官方文件
2026年第173号内阁决议
官方来源
news.google.com
插图: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现代化企业办公桌,配备显示结构化财务电子表格的双显示器工作站
配图

根据BSA律所合伙人兼税务主管Shamma Al Falahi在《MEP Middle East》发布的专业分析,年营业额在5000万迪拉姆及以上的阿联酋企业已于2026年10月30日达到选定认证服务提供商(ASP)的法定截止日期。根据2025年第244号部长决议(经2026年第66号部长决议修订),该步骤是阿联酋电子发票系统实施的第一阶段强制前置要求,全面落地执行期定于2027年1月1日。

阿联酋财政部在同日公布了2026年第173号内阁决议,正式废止并替代2025年第106号内阁决议。新规确立了针对电子发票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标准:未按期落实系统要求(包括逾期指定ASP)的企业将被处以5,000迪拉姆的初始罚款;违规行为每持续一个月或不足一个月,加罚5,000迪拉姆,任意连续12个月内的累计罚款上限为50,000迪拉姆。

新规同时规定,如果同一责任人在同一违规行为中同时作为开票方和接收方,仅处以单笔行政处罚。此外,经修订的第6(5)条明确,不受增值税法开票时限管辖的开票人,须在交易发生后14个工作日内开具并传输电子发票,取代了原先14个自然日的规定。

分析进一步指出,此前要求企业在发生系统故障后两个工作日内向联邦税务局(FTA)报备的第12条已被废除,对应罚则亦已撤销。但企业在发生技术故障时,仍须对满足电子发票合规要求承担主体责任。

来源

UECN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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