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至主要内容

连接商业。增进理解。促进和平。

阿联酋根据内阁第173号决议发布电子发票系统修订处罚规定

阿联酋财政部发布2026年第173号内阁决议,明确了国家电子发票系统的新版行政处罚细则。该决定废止了2025年第106号内阁决议,适用于强制纳入系统的开票方和接收方。未按规定上线系统或未指定认可服务商的企业最高面临50,000迪拉姆罚款。

发布机构
阿联酋财政部
管辖区域
阿联酋
发布日期
2026年10月30日
阶段
最终规则
官方文件
2026年第173号内阁决议
官方来源
sovos.com
图片:Sovos

阿联酋财政部发布了2026年第173号内阁决议,对国家电子发票系统的违规行为和行政罚款作出修订。据税务合规服务机构Sovos报道,该决议正式废止了2025年第106号内阁决议,自官方公报公布次日起生效。

该规定适用于被要求强制使用该系统的开票人和接收人,自愿参与的企业不在适用范围内。如果相关主体就同一违规行为同时具备开票人和接收人身份,将仅处以单项罚款。

根据决议细则,未上线该系统、未指定认可服务商(ASP)或接收方未能保持合规的,首次违规将被处以5,000迪拉姆罚款,此后每持续一个月或不足一个月追加5,000迪拉姆,连续12个月内罚款上限为50,000迪拉姆。

此外,未能开具并传输电子发票或电子贷记凭证的,每份违规凭证罚款100迪拉姆,单月上限各为5,000迪拉姆;未将向税务机关登记的信息变更及时通知认可服务商的,按每日250迪拉姆处罚,单月上限为5,000迪拉姆。

来源

UECN简报

政策动态、中阿商业新闻与行业洞见,直达您的收件箱。

语言
订阅管理

双重验证:我们将向您发送确认链接。可随时取消订阅。 隐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