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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发布2026年第173号内阁决定 修改电子发票违规处罚标准

阿联酋财政部发布2026年第173号内阁决定,全面废止2025年第106号内阁决定,并重构电子发票系统的行政处罚标准。新规将未合规实施电子发票系统的罚款上限设定为任意连续12个月内最高50,000迪拉姆。电子发票推行各阶段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发布机构
财政部
管辖区域
阿联酋
发布日期
2026年10月30日
阶段
最终规则
官方文件
2026年第173号内阁决议
官方来源
naqood.ae
插图:迪拜现代化企业办公桌,配有财务总账屏幕、电子发票平板电脑和税务文件,带有落地窗
配图

2026年10月30日,阿联酋财政部宣布了关于电子发票系统行政违规与处罚的2026年第173号内阁决定。据阿联酋通讯社(WAM)报道及相关行业分析,该决定全面废止了2025年第106号内阁决定,并对处罚标准进行了修订。

根据最新规定,因未按期实施电子发票系统(包括未按时指定认证服务提供商ASP)而被处以的每月5,000迪拉姆罚款,增设了上限,即任意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50,000迪拉姆。此外,新决议完全取消了此前因未向联邦税务局(FTA)通报系统故障而适用的每日1,000迪拉姆罚款。

若纳税人未向ASP通报其在FTA登记信息的变更,每日延误罚款从1,000迪拉姆下调至250迪拉姆,单月上限为5,000迪拉姆。对于未通过系统开具和传输电子发票或电子贷记凭证的违规行为,罚款标准维持在每份文件100迪拉姆不变,每种凭证每月罚款上限均为5,000迪拉姆。

该决定明确将发票开具方与接收方均纳入监管责任范围。若同一实体在同一违规行为中同时兼具开具方和接收方身份,依第三条规定不会被重复处罚。各阶段实施时间表维持不变,年营收达到或超过5,000万迪拉姆的企业必须在2027年1月1日前完成系统实施,其他企业则须在2027年7月1日前落实。

来源

UECN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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