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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明确派驻员工外国企业的增值税常设机构认定标准

阿联酋联邦税务局发布第VATP046号公共澄清,对2024年第16号联邦法令及2025年第16号联邦法令的修订进行说明。据大成律师事务所(DLA Piper)报告,外国企业即使在阿联酋境内没有自有房产,若员工经常在客户现场办公,也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增值税常设机构。该规定直接影响企业在阿联酋的增值税注册、反向征税机制以及退税资格。

发布机构
联邦税务局
管辖区域
阿联酋
阶段
最终规则
官方文件
第VATP046号公共澄清
官方来源
www.dlapiper.com
插图:在迪拜明亮、现代的玻璃办公室内,企业专业人士正使用现代笔记本电脑工作,画面呈现客观中立的编辑视角
配图

根据大成律师事务所(DLA Piper)发布的专业警示,阿联酋联邦税务局(FTA)发布了第VATP046号公共澄清,针对2024年第16号联邦法令及2025年第16号联邦法令的相关修订作出了具体说明。

联邦税务局明确指出,外国实体即使在阿联酋境内不拥有自有场所,也可能被认定为在阿联酋设有增值税常设机构(Fixed Establishment)。若外国员工使用公司配备的笔记本电脑和移动设备等工具,经常在阿联酋客户的现场开展工作,即可构成常设机构。

DLA Piper指出,相较于企业所得税法规下传统的常设机构认定标准,增值税领域的这一解释确立了更为宽泛的运营认定门槛。因此,向阿联酋派遣员工的外国服务供应商需要重新评估自身运营状态,因为该认定将直接影响其在当地的增值税注册义务、反向征税机制的适用以及增值税退税资格。

来源

UECN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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