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联邦税务局
- 管辖区域
- 阿联酋
- 阶段
- 最终规则
- 官方文件
- 第VATP046号公共澄清
- 官方来源
- www.dlapiper.com
根据大成律师事务所(DLA Piper)发布的专业警示,阿联酋联邦税务局(FTA)发布了第VATP046号公共澄清,针对2024年第16号联邦法令及2025年第16号联邦法令的相关修订作出了具体说明。
联邦税务局明确指出,外国实体即使在阿联酋境内不拥有自有场所,也可能被认定为在阿联酋设有增值税常设机构(Fixed Establishment)。若外国员工使用公司配备的笔记本电脑和移动设备等工具,经常在阿联酋客户的现场开展工作,即可构成常设机构。
DLA Piper指出,相较于企业所得税法规下传统的常设机构认定标准,增值税领域的这一解释确立了更为宽泛的运营认定门槛。因此,向阿联酋派遣员工的外国服务供应商需要重新评估自身运营状态,因为该认定将直接影响其在当地的增值税注册义务、反向征税机制的适用以及增值税退税资格。
来源
- 欧华律师事务所 · 2026-10-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