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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修订电子发票规定 放宽税务集团交易与境外数据存储要求

阿联酋财政部发布2026年第197号部长决议,对国家电子发票框架进行修订。新规为税务集团内部交易提供为期24个月的暂缓执行期,并取消了发票数据必须存储在境内的强制要求。核心合规时间表保持不变,年收入达到或超过5000万阿联酋迪拉姆的企业仍须在2026年10月30日前指定认证服务提供商。

发布机构
财政部
管辖区域
阿联酋
发布日期
2026年10月19日
生效日期
2026年10月1日
阶段
修订
官方文件
2026年第197号部长决议
官方来源
alkabban.com
图片:Al Kabban & Associates

阿联酋财政部通过2026年第197号部长决议对国家电子发票系统规则进行修订,该决议于2026年10月1日生效,财政部于2026年10月19日正式公布相关变动。该决议对规范电子发票系统运作的2025年第243号部长决议进行了调整,旨在减轻企业的合规负担。

根据修订内容,同一税务集团成员之间的商业交易自2027年1月1日起获得为期24个月的暂行豁免,直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内部供应无需通过电子发票系统流转。但集团成员向集团外部客户提供的供应仍属于监管范畴。此外,决议明确电子发票和电子贷记单必须在交易发生后14个工作日内开具并传输。

修订后的第11条取消了电子发票、电子贷记单及相关数据必须独家存储在阿联酋境内的规定。企业可采用境外托管或云端存储,但前提是必须按照《税务程序法》规定的期限保留完整记录,并在联邦税务局(FTA)要求时按时提交。

决议还废止了第12条,取消了此前要求企业在系统故障后两个工作日内向联邦税务局正式报备的法定义务。尽管有上述放宽措施,2025年第244号决议确定的上线时间表保持不变:最近一个会计期间总收入达到或超过5000万阿联酋迪拉姆的企业,必须在2026年10月30日之前指定认证服务提供商(ASP),并于2027年1月1日正式上线;收入低于5000万阿联酋迪拉姆的企业则须在2027年3月31日前完成指定。

来源

UECN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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