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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拜租赁法庭裁定驱逐拖欠241.5万迪拉姆租金的商业租户

迪拜租赁纠纷解决中心裁定驱逐商业湾一名拖欠241.5万迪拉姆租金的商业租户。仲裁委员会指出,该租户在收到正式催缴通知后未在30天法定期限内清偿欠款,其在逾期后提交的提存付款程序不能阻止驱逐程序。根据迪拜租赁法规,法定期限届满后采取的补缴行动无法免除房东享有的法定驱逐权。

发布机构
迪拜租赁纠纷解决中心
管辖区域
阿联酋迪拜
阶段
最终规则
官方文件
经2008年第33号法律修订的2007年第26号迪拜法律
官方来源
news.google.com
插图:迪拜商业湾当代商务办公大楼与现代玻璃幕墙建筑的广角外景,展现行人
配图

据《海湾新闻》报道,迪拜租赁纠纷解决中心一审委员会已责令一名商业租户腾空并交还位于商业湾的物业。该起纠纷涉及一项总额为241.5万迪拉姆的商业租赁协议。

案件审理信息显示,该租户自租赁合同生效起便未履行交租义务,导致全部租金累积为债务。房东随后发出了正式法律通知,要求租户在通知送达之日起30天法定期限内付清欠款或腾退物业,但租户未能在期限内履约。

在诉讼过程中,租户提交了要约与提存证明,试图以此证明其清偿欠租的意愿。然而,仲裁委员会驳回了该项抗辩,认定租户启动要约与提存程序的时间已超出30天法定催缴期,不能构成阻止驱逐的合法抗辩事由。

委员会在判决中援引了规范迪拜租赁关系的2007年第26号法律及2008年第33号修订法。法庭强调,一旦法定催缴期限届满而租金仍未结清,房东即享有申请驱逐的法定权利,租户在逾期后采取的任何补缴或付款安排均不能自动对抗该权利。

除腾退物业外,该租户还被判令承担相关诉讼费用与规费,并须按年支付直至物业实际交还之日止持续累积的租金。

来源

UECN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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