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机构
- 联邦税务局 / 阿联酋内阁
- 管辖区域
- 阿联酋
- 发布日期
- 2026年10月1日
- 生效日期
- 2026年10月1日
- 阶段
- 最终规则
- 官方文件
- 联邦税务局2026年第15号决定;内阁2026年第149号决定;联邦税务局2026年第13号决定;联邦税务局2026年第17号决定
- 官方来源
- uecn.org
阿联酋联邦税务局(FTA)发布2026年第15号决定,更新了投资基金及相关实体的企业所得税豁免申请规则。新规将豁免申请期限从财务期结束后的60个工作日延长至90个工作日,并规定母基金必须先获得豁免批准,其下属控股实体方可申请。此外,政府全资控股实体的补报截止日期定为2026年10月31日。税务局明确,税收期间任何时间点不符合豁免条件,都将导致整个期间丧失免税资格。
与此同时,以阿联酋内阁2026年第149号决定为主的新增值税法规于2026年10月1日生效。修订后的规则限制了以现金支付或拟以现金支付且超过特定门槛的进项税抵扣,具体金额标准尚待财政部长明确。此外,联邦税务局2026年第13号决定要求企业在抵扣前核实供应商和交易的真实性与合规性,第17号决定则明确了员工住宿等人员相关费用的进项税抵扣条件。
内阁第149号决定还调整了资本资产方案、单一综合供应以及医疗产品税收分类的规则。财政部表示,修订后的进项税分摊方法将于2027年10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首个纳税年度生效。此外,年收入超过5000万迪拉姆的企业必须在2026年10月30日之前指定认证服务商,以配合2027年1月1日强制实施的电子发票系统。
来源
- 阿特拉斯企业服务 · 2026-10-03
- Gemini 新闻搜索 — 政策与法律动态 · 2026-10-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