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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拜执行委员会第11号决议允许自贸区企业直接进入在岸市场

迪拜执行委员会第11号决议允许符合条件的自贸区企业通过迪拜经济和旅游部发放的许可直接在本土市场开展业务,无需设立重复的在岸实体。该许可直接与企业现有的自贸区许可经营范围挂钩,但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旗下的金融机构不在适用范围内。

发布机构
迪拜执行委员会
管辖区域
阿联酋
阶段
最终规则
官方文件
迪拜执行委员会第11号决议
官方来源
uecn.org
插图:日光下的迪拜现代企业办公区,建有线条流畅的玻璃商业塔楼与商务办公入口,呈现编辑纪实风格
配图

法律分析人士对迪拜执行委员会第11号决议的执行落地进行了审视。该决议允许自贸区实体通过迪拜经济和旅游部发放的许可在在岸市场开展业务。该监管机制使符合条件的自贸区企业能够直接进入本土市场,无需设立重复的在岸法人实体。

根据该机制,相关许可直接与企业现有自贸区执照中已获授权的经营活动挂钩。不过,该规定排除了设在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的金融机构,后者仍受独立的法律监管。

Global Law Experts援引企业顾问的分析指出,该制度使国际和地区公司得以整合公司架构,避免重复申报并削减行政运营管理开支。

来源

UECN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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