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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财政部明确跨国企业第二支柱申报与合规要求

阿联酋财政部发布多项部长决议,明确了跨国企业集团在国内补足税框架下的合规义务。决议规定了提交全球反税基侵蚀信息申报表(GIR)、向联邦税务局提交通知以及指定单一本地申报实体的具体程序。合并年收入达到或超过7.5亿欧元的受管辖企业须遵守既定的申报时限。

发布机构
阿联酋财政部
管辖区域
阿联酋
生效日期
2024年1月1日
阶段
最终规则
官方文件
2024年第129号部长决议
官方来源
aurne.org
图文幻灯片,文字内容:专家洞察与指导:监管合规、架构搭建、公司治理
图片:Aurne

阿联酋财政部已发布多项部长决议,详细规定了跨国企业集团在国内最低补足税框架下的合规要求。包括2024年第129号部长决议在内的法规明确了提交全球反税基侵蚀信息申报表(GIR)以及向联邦税务局(FTA)履行强制性通知义务的操作规范。

根据规定,第二支柱规则适用于最终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年合并收入在受检财年之前的四个财年中至少有两个财年达到7.5亿欧元或以上的跨国企业集团。该框架延续了阿联酋2023年第98号内阁决议确立的政策,自2024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年生效,使本地企业税制与经合组织/二十国集团(OECD/G20)的15%全球最低税标准保持一致。

新规明确,跨国企业可指定一家阿联酋本土成员实体作为本地申报实体,代表所有境内机构履行申报。如果最终母公司所在管辖区无需申报GIR、未生效情报交换协定、存在系统性交换故障或未在其他地区指定等效申报实体,阿联酋实体则必须在本地履行申报。若企业未自行指定,联邦税务局可直接指定负责的本地实体。

在申报时限方面,跨国企业集团首次纳入管辖范围的财年须在财年末起18个月内提交GIR,后续财年则须在财年末起15个月内提交。除GIR外,企业还须按规定及时向联邦税务局提交表明在册身份及相关选择的初始行政通知。

来源

UECN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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